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5条:违法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